历史与法律之间两类既往事实及其认定模式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无论在任何时代和地点,生活在不同时间和空间维度之中的人们都以“政治动物”[1]的身份从事社会和政治活动,作为“最聪明的物种”(1)科学界对这种普遍持有的观点尚存在着大量争无论在任何时代和地点,生活在不同时间和空间维度之中的人们都以“政治动物”[1]的身份从事社会和政治活动,作为“最聪明的物种”(1)科学界对这种普遍持有的观点尚存在着大量争论。参见:Jessika Toothman, “Are Humans the Smartest Animal?”, 2019-10-25。从事文化和知识活动。在这些社会与文化活动中,人们需要解决(或至少理解)各种性质和规模的社会和知识问题。在解决或理解当代的社会和知识问题时,又往往需要在多种层面上了解在过去的时间与地点发生了什么,即所谓既往事实。
历史研究与司法审判是两种不同的人类活动,但都涉及了解既往事实问题。历史研究与写作在古代是比较纯粹的知识活动,自19世纪末以来成为一种学术职业。司法审判则是国家权利层面解决法律纠纷的法定程序。两者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确定近期或是久远过去发生的“事实”或“真相”,以履行其各自的现实社会职能。基于这个原因,历史研究与司法审判面临利用手头资料或证据,在相当精确的程度上确认既往事实的共同任务。因此,就通过证据来确认过去发生的事实这一过程而言,历史学中对于证据的运用“与法律中对证据的运用最为相似”[2]。同时,历史事实认定与司法事实认定在本质上存在着差异,它们采取极为不同的方式进行事实认定,这是由于很大程度上二者社会职能的不同,并且受到各自制度安排和学科背景的制约。
一、 历史研究与司法审判事实认定的异同
(一)共同的需求与调查工具
历史写作与司法裁决在确认历史事实的过程中,至少在三个方面拥有共同需求。
首先,为了履行其社会职能,司法审判和历史写作都必须在事实准确性的坚实基础上建立它们的分析模式。司法审判的目的是解决法律纠纷,而任何一个解决法律纠纷的司法裁决都由两个基本的要素组成:确认纠纷中涉及的已发生之事实以及将法律规则运用于这些事实中。认定司法事实的过程即司法证明,这是任何法律纠纷公正裁决的基础和先行条件。正如美国证据法学家艾伦所言:“事实先于权利和义务而存在,决定权利和义务。没有准确的事实认定,权利和义务就毫无意义。”[3]在此种意义上而言,正义与事实真相密不可分。[4]
与之相似,历史研究和写作关注人类的过去。不论历代史家对史学负有的社会功能如何认识和表述,保留人类记忆至今仍被作为历史写作的主要目标,对所有其他的社会功能具有基础意义。[5]这些社会功能包括探索人类进步规律,追溯当代制度与风俗的起源,或者是证明“过去、现在和未来之间存在不可忽视的联系”[6]。
其次,无论是司法审判还是历史写作,都必须依赖间接信息来认知过去发生的事情。正如一位历史学者所观察到的,“尽管过去极其重要,直接认知过去(像人们可能观察欧洲的山川与河流脉络,在实验室中生产和收集硫化氢气体,或观察心脏在人体血液循环中的功能那样)是不可能的:过去只有通过记忆、神话来理解,更重要的是通过过去遗留下来的遗迹和史料,如考古、文字和图像素材等来理解。”[7]
与历史学者一样,司法事实认定者在调查有待查明的既往事实时,并非依靠事实认定者本人对该事实的直接感知。相反,他们完全依赖于其他人提供的信息。提供信息的个人(即所谓证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目击证人,也称非专家(外行)证人,他们在特定既往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亲身在场而获得个人感知;[8]另一类是专家证人,他们在有关事实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不在现场,但他们具备法律承认的特殊“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有资格对某些实物、文档或“科学”(如科学测试或实验的物体或结果)的证据进行解释。[9]
由此可见,历史事实和司法事实的认定者都对既往事实没有直接感知,而是通过他人以不同形式提供的信息间接地认知这些事实。在历史文献中,这种信息通常被称为“史料”(sources),在司法过程中则被称为“证据”(evidence)。
再次,由于历史事实认定和司法事实认定的间接性,这两个学科的事实认定者不得不诉诸“推论”来认定过往事实。推论(inference)即指事实认定者从“证据”或“史料”中获得过去事实真相的理性认识工具,现代历史和司法的事实认定都有意或无意地进行相同的“证据-推论”(Evidence-Inference)的推理过程。正如一些从事历史和法学比较研究的学者所观察到的,这两个学科都“涉及……从证据中得出推论,以检验假设和证明结论,而这种调查的逻辑遵循同样的原则”。(2)诚然,“证据-推论”的过程绝不局限于历史和法律领域。事实上,正如戴维·舒姆(David A. Schum)所指出的,“在任何依赖不完全信息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和决定的学科和实践活动中,证据和推论都不可或缺。”参见:William Twinning and Lain Hampsher-Monk, eds.,“Evidence and inference in History and Law: Interdisciplinary Dialogues”, p.5。
文章来源:《历史研究》 网址: http://www.lsyjzz.cn/qikandaodu/2021/0313/982.html